(2014)鞍岫民家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石庙子信用社与高元华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庙信用社,高凤兰,曲凤良,高元华,王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鞍岫民家初字第295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庙信用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负责人:戴宝军,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晋,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凤兰,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曲凤良,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元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艳秋,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元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庙信用社诉被告高凤兰、曲凤良、高元华、王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庙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晋、被告高元华及其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元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签订了一份为99000元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用于种滑子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44%,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高元华对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包括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高元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元军辩称:借款属实,原告所说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还清该笔贷款,我想分期还款。我们会积极还钱的。被告高元华辩称:同代理人的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庙信用社与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高凤兰、曲凤良因种植滑子蘑缺乏资金向原告贷款99000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44%,逾期还款利率为年利率14.616%。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被告高元华对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包括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高元华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庙信用社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艳秋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担保人承诺书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凤兰、曲凤良向原告借款,被告高元华对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被告又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利率、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事实,原告提供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高元华对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艳秋的起诉,原告的上述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凤兰、曲凤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庙信用社借款本金99000元,并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按年利率10.4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16%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高元华对被告高凤兰、曲凤良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高凤兰、曲凤良、高元华负担;保全费1010元,由被告高凤兰、曲凤良、高元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