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范学山与范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山,范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77-1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山,居民。被执行人范雪峰,居民。(2014)平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雪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板桥中路营业处,存户账号范雪峰89×××68的存款145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