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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聂小解与陈洪、徐明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解,陈洪,徐明珠,杨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聂小解。委托代理人张随来,沈思含,连云港市为民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退休工人。被告徐明珠,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海红,个体户。原告聂小解诉被告陈洪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徐明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杨海红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聂小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小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二○一五年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