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廖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廖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对离婚问题考虑尚未成熟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夕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