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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中林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中林,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确字第2号申请人陈中林,男,汉族。被申请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551号。法定代表人冯正奎,任董事长职务。申请人陈中林与被申请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永洪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以及《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确认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甘 永 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