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魏善友与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善友,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北岳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65号原告魏善友,男性,年龄70。被告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A301室。法定代表人董立波。被告北京中北岳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地区办事处上坡佳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村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村。法定代表人邵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善友诉被告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北岳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