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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余明与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小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余明,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小箭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黄余明,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蔡林、何震,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余西街民主巷。法定代表人陈瑞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蓝小箭,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畲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余明诉被告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小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余明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7元,准予免交。审判员  赵永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