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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洪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石光亮、XX会、李某某与杨文海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光亮,XX会,李某某,杨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洪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石光亮,男,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XX会(原告石光亮之妻),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0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杨文海,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2)怀洪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人杨文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文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文海在洪江市某某煤矿的工资每月扣留500元,扣留时间从2015年2月开始执行,截止时间法院另行通知,所扣工资由本院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