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倪千春与邵春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千春,邵春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倪千春,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邵春宝,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千春诉被告邵春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千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千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荀瑶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