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段喜忠与许力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喜忠,许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段喜忠。被执行人许力军。段喜忠与许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力军腾离租赁段喜忠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0日前将租赁段喜忠的房屋腾离,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段喜忠接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49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