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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段喜忠与许力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喜忠,许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段喜忠。被执行人许力军。段喜忠与许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力军腾离租赁段喜忠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0日前将租赁段喜忠的房屋腾离,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段喜忠接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49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