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跃平、任坚与任坚、任樟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平,任坚,任樟林,黄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84号原告:徐跃平。委托代理人:金尊阳。被告:任坚。被告:任樟林。被告:黄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跃平诉被告任坚、任樟林、黄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跃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由原告徐跃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