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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程利萍与杨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萍,杨勤,西安和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9号原告程利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靖祥,广东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勤,男,汉族。第三人西安和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星海大厦底层,组织机构代码63401793-9.法定代表人杨勤。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利萍诉被告杨勤、第三人西安和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利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利萍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