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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xx与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杨××,女。被告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