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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39号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20楼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吴青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贤,该司职员。被告:陈勇,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