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执委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水兴与李华、陈爱云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水兴,李华,陈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委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林水兴,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华,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陈爱云,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442-1446号民事调解及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5464号民事判决,查封被执行人陈爱云名下的坐落于的混合结构五层楼房一幢【所有权证号:】及福清市玉屏街道融西立交桥南侧车库【所有权证号:】,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爱云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融城瑞亭村山仔顶后4号的混合结构五层楼房一幢【所有权证号:】及福清市玉屏街道融西【所有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