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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翠萍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翠萍,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邱翠萍,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邱翠萍申请执行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16日将执行款转入本院银行账户,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邱翠萍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