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禹伊与被执行人张小娜返还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禹伊,张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陈禹伊,男,1987年10月生,汉族,耀州区人,铜川市公安局干警,现住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办事处石仁村西站西巷11号。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张小娜,女,1976年2月生,汉族,耀州区人,居民,现住耀州区天宝路华瑞小区*号楼*单元***室。陈禹伊与张小娜返还财物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小娜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陈禹伊于2015年1月8日向重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8日向张小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返还陈禹伊耀州区华瑞小区1号楼1单元4楼4-4室房屋一套。并负担受理费2244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陈禹伊一次性支付张小娜房屋装修费20000元。二、张小娜将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华瑞小区1号楼1单元4楼4-4室房屋一套返还给陈禹伊。双方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