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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少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沈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梅少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叶聿球,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14)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叶聿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凌晨,王某(另案处理)因前一天晚上与被害人邱某某(1997年3月2日出生)产生矛盾,在三明市梅列区和仁路上被被害人邱某某等多人围堵,后其拨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沈某某其被人围了,要被告人沈某某叫人去解围。被告人沈某某遂与同在三明市三元区拓心网吧上网的郑某、黄某、黄某某、邓某某、“光头”(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棒球棍、钢管等工具,驾驶所有权人为沈某某的闽G*****号轿车,从三元区赶往梅列区满园春帮助王某某。王某某得知被告人沈某某和黄某某、郑某等六人抵达满园春后,就从满园春小商品市场后门跑出来与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汇合。被害人邱某某等三、四人看见王某某跑出来后,就跟着追赶,快追到进珠动漫城门口时,见被告人沈某某等多人持械朝他们冲上来后即分头逃跑。被告人沈某某和黄某某、郑某等人遂持械追被害人邱某某。在进珠动漫城后门附近,郑某追到被害人邱某某,因误以为其旁边的黑色轿车车主与被害人邱某某是同伙,用砍刀将该车引擎盖砍坏。当被告人沈某某和黄某某等人到达黑色轿车旁边的时候,被告人沈某某发现郑某砍错车后与车主进行了交涉。与此同时,黄某某、郑某等人持砍刀、棒球棍、钢管等工具围打被害人邱某某,后被告人沈某某也冲上前用手上的工具敲打被害人邱某某。被害人邱某某往河边方向逃跑,在一水果店门口被被告人沈某某等人追上殴打在地,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邱某某右前臂尺侧腕伸肌、指伸肌、小指固有伸肌断裂,右髌骨开放性骨折、右膝关节囊破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邱某某委托其父亲邱某与被告人沈某某和郑某等五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沈某某和郑某等五人的亲属合计赔偿被害人邱某某50000元。被害人邱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沈某某和郑某等五人,希望相关部门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黄某某、郑某、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录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三公梅刑鉴活字(2013)M1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邱某某损伤情况说明,归案情况的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授权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沈某某积极参与本起聚众斗殴,主观上与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互相配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负责。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被害人邱某某存在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丽英审 判 员  秦 榕人民陪审员  李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力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