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终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忠玉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终字第1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玉,女,194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鹰翔,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红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人马纯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梁林,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秉阳,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经理。上诉人王忠玉与被上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1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忠玉原系中国重汽公司职工,1999年6月退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王忠玉退休后的相关养老待遇,已经转入了社会保险统筹。王忠玉要求中国重汽公司补发其退休教师待遇差额等请求,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忠玉的起诉。上诉人王忠玉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根据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9号):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即使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依法受理。2、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由于中国重汽公司的错误导致上诉人未能享受应当享受到的权利,劳动者即使退休了,仍与原单位没有断离关系,仍由原单位补发工资差额。综上,原审裁定应当予以纠正。被上诉人中国重汽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涉案争议并不属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也不属于由于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因王忠玉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核定退休金标准或发放退休金的情形。综上,本案不适用《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王忠玉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王忠玉退休后的相关养老待遇已经转入了社会保险统筹,并已经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金多年。因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洪礼审 判 员 黄 力代理审判员 吴松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