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1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任文刚与唐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刚,唐春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1947-1号原告:任文刚。被告:唐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刚诉被告唐春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文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任文刚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