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炳胜与广州市番禺区心位教育咨询服务部、刘兵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心位教育咨询服务部,刘兵,刘炳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心位教育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投资人:刘兵,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兵,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范县。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逸,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懿灵,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炳胜,1970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心位教育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因与被上诉人刘炳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炳胜(作为乙方)和心位教育服务部(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约定:“为充分保证教、学双方(本协议分别称为甲方和乙方)的权益,同时规范教学双方的行为,确保甲方培训乙方在签约时间内(从签订此协议起到2013年6月6日止),帮助乙方学员(刘靖舜同学,身份证号码为××,原始分数为80)完成英语成绩达到或超过120分的目标,制订本协议。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此课程由刘大博士黑马英语创始人刘晓飞博士亲自授课。2.甲方保证乙方学员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不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甲方把全额学费退还给乙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甲方退还一半的学费给乙方。若乙方学员考过130分(含),则乙方追加壹万元给甲方。3.甲方承诺乙方按以下的教学计划执行:……(4)监督管理:每次上课将对布置明确的学习任务(笔记、考察内容),并对授课内容进行考试;若乙方学员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若乙方补考也不及格,则会被认为自动放弃这次学习机会。乙方可以接续参加甲方课程,但甲方不再承担相应责任。4.甲方对乙方学员课堂学习及作业情况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有权利对不服从管理的学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必须如实提供自己的报考信息和参加辅导前的原始分数,若有弄虚作假者将被视为乙方违约。……3.课程开课6课时后乙方学员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学;若乙方6课时内提出退学,则甲方按照每课时500元的收费标准收费,其余费用退还给乙方。乙方单方面中途退学,费用不退,甲方的义务也随之终止。4.乙方学员须遵守以下几条基本的上课要求:(1)迟到、早退3次以上,将被视为旷课一次。(2)遵守课堂纪律,不得随意打断老师上课、制造声响影响正常上课。(3)乙方学员需认真完成甲方教师布置的作业,并认真完成甲方针对授课内容设置的考试,且考试过关。若缺考,则被视为旷课。若累计3次作业不达标(对布置的作业,甲方将以正式文件的方式给乙方,以乙方家长或学员签字为准)将视为旷课一次。(4)没有不可抗拒事件发生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病假需有正规医院开具的证明);旷课一次,甲方的责任减半(即甲方的权利与责任第二款有关退费的规定中,若产生退费,则按此条款退费标准的一半的费用退费)。缺课累计3次(含)以上,甲方则不再承担退费责任。三、监督管理办法:1.教学方教学质量以考勤表、课程质量反馈表、课程结束确认书为参考依据,并以高考成绩单所列成绩为最终依据”。签订合同后,刘炳胜向心位教育服务部支付了学费20000元。心位教育服务部根据合同的约定为刘炳胜的儿子刘靖舜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另查明,刘靖舜的高考英语(含听说)成绩为98分,刘炳胜认为其分数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分数线以上,故要求心位教育服务部退款,心位教育服务部不同意退款遂引致纠纷。另查明,心位教育服务部为证明其已经向刘炳胜的儿子刘靖舜提供培训服务,提供了相关教材以及为刘靖舜培训的自评表、教学进度统计表、习题等复印件或者打印件予以证明。刘炳胜称同意心位教育服务部所主张的心位教育服务部已经尽到了教育的义务,但与该案没有关联性,刘炳胜主张返还学费的理由是刘靖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分数。再查明,心位教育服务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是心位教育服务部的投资人。刘炳胜原审诉讼请求为: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向刘炳胜返款学费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心位教育服务部清偿之日止),并由心位教育服务部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刘炳胜与心位教育服务部签订的《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关于刘炳胜要求返还学费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上的明确约定“甲方保证乙方学员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不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甲方把全额学费退还给乙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甲方退还一半的学费给乙方。若乙方学员考过130分(含),则乙方追加壹万元给甲方”。以及双方均确认刘靖舜的高考英语(含听说)成绩为98分,即现刘靖舜的英语高考成绩低于110分,刘炳胜要求心位教育服务部退还学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心位教育服务部未按照双方约定退还学费,构成违约,刘炳胜要求心位教育服务部支付自立案之日(即2014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心位教育服务部返还学费时止的利息,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心位教育服务部辩称,双方的约定违背教育规律,对心位教育服务部显失公平。原审法院认为,心位教育服务部作为一个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在与刘炳胜签订协议时应已预计到考试成绩的不确定性,知道签订该协议的风险所在。双方在该协议签定时均有不确定性,双方仍达成合意,若低于一定的分数,心位教育服务部退款,若高于一定的分数,刘炳胜要增加支付学费。该协议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故对于心位教育服务部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刘兵辩称该案依据是《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其本人不应作为被告。原审法院认为,心位教育服务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刘兵是心位教育服务部的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对于刘兵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心位教育服务部应向刘炳胜退还学费20000元,心位教育服务部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刘兵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心位教育服务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刘炳胜返还学费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心位教育服务部返还学费时止);二、刘兵对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心位教育服务部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刘炳胜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负担。判后,心位教育服务部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心位教育服务部与刘炳胜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的《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原审依协议书之约定判定心位教育服务部承担返还责任,极大的损害心位教育服务部之合法权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这是合同相对性内容之一。据此,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协议书擅自对合同第三人刘靖舜设定了学习义务,并设定以刘靖舜完全按要求完成学习计划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如协议书第二项所规定的乙方权利义务。本案协议书擅自为第三人刘靖舜设定义务,并以合同第三人刘靖舜履行学习义务作为合同成就的前提条件,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无效的。原审无视协议书约定之实质内容,机械、片面的理解法条,忽视了协议书内容约定的违法性、不合理性,武断地判断心位教育服务部违约,要求心位教育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极大的损害心位教育服务部之合法权益。二、协议书约定之内容有背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原审判决无视这一事实,而依据显失公平的约定作出判决,显然是不当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性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大体均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一)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风险的合理分配来看,协议书之约定对心位教育服务部来讲是显失公平的。涉案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约定,甲方保证乙方学员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甲方把全额学费退还给乙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甲方退还一半的学费给乙方。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成则给钱,不成则一分不交,且是否成就120分不是由乙方来完成,而是协议第三人完成,是协议第三人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只享受合同利益,不承担合同风险。对心位教育服务部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二)从给付的等值性来看,对心位教育服务部来讲也是显失公平的。在协议书签订后,心位教育服务部平均每周至少对协议第三人刘靖舜辅导3个课时,总体辅导时间超过150课时。即使按现在教育市场培训最低收费每课时200元为标准计算,刘靖舜培训费也不低于30000元。在心位教育服务部殚精竭虑为刘靖舜授课辅导情形下,原审却判决要求全额退还学费,无视心位教育服务部之劳动付出,这对心位教育服务部而言也是显失公平的。(三)即便认定心位教育服务部违约,原审法院判令心位教育服务部全额退还学费及利息,也是不合理的。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即便是心位教育服务部违约,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不应当被法院采纳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结合刘炳胜的损失来认定,而不应判令心位教育服务部全额承担。综上,心位教育服务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心位教育服务部无须退还学费20000元及利息;2.由刘炳胜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判后,刘兵对原审判决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判决刘兵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与心位教育服务部上诉理由一致。刘兵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刘兵无须对返还20000元学费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炳胜承担。被上诉人刘炳胜书面答辩称:一、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亦不存在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论述的违反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刘炳胜与心位教育服务部签订的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同时,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都没有弄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得出该合同违反合同相对性的谬论。该合同中的乙方作为实际进行学习的刘靖舜的家长,其义务是保证自己孩子准时去心位教育服务部进行学习,并配合一切教育工作。如果孩子没有按时按合同约定进行学习工作则视为签订合同的家长违约,并不是刘靖舜违约。而合同中的甲方则是为乙方的孩子提供教育服务并保证孩子的高考成绩达到或者超过120分。由此可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清楚,相对性明确,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二、合同完全符合公平原则,是双方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合同的条款约定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出来的。心位教育服务部作为一个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已预计到了考试成绩的不确定性,并清楚自己将享受的高回报以及承担的高风险。双方在该协议签订时均有不确定性,但仍达成合意,若低于一定分数,心位教育服务部退款,若高于一定分数,刘炳胜要增加支付学费。该协议并无显示不公平的情况。三、要求退回20000元的学费是心位教育服务部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是刘炳胜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刘炳胜是根据双方协议上的明确约定来要求心位教育服务部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如心位教育服务部所说20000元是刘炳胜对其的违约金请求,因此不适用心位教育服务部上诉状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综上,刘炳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是否属无效合同;二是该协议书内容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并未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本案中,刘炳胜是以刘靖舜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与心位教育服务部签订涉案协议书的。作为刘靖舜的法定监护人,刘炳胜有权为刘靖舜受教育提供相应的条件,并就其学习安排相应的计划和任务。本案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就心位教育服务部向刘靖舜提供教育服务作出约定,并无损害刘靖舜的人身权利,亦无为其设定超出学习任务以外的其他人身或财产义务。而就目前教育服务市场的经营情况来看,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因为不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作为合同主体与教育服务机构签订具有严格权利义务约定和完备违约条款的书面合同。通常情况下,均是由学生家长即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合同主体,与教育服务机构签订有关协议,并由学生家长履行缴费义务,由教育服务机构根据协议内容向学生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心位教育服务部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生活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是否违反公平原则的问题。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其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在专业考试培训的认知能力方面,心位教育服务部作为专业的教育服务机构明显要高于刘炳胜,其对学生的应试能力、考试结果、成绩风险等均具备更高的预判能力。更重要的是,涉案协议书是由心位教育服务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具备足够的时间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心位教育服务部在签订涉案协议前,已对合同风险有认真、全面的考量,本案所出现的情形已在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心位教育服务部仍与刘炳胜签订涉案协议书,显然是承诺受此协议书的约束,同意在协议书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并且,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性应该从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综合考量。涉案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果学员考过130分(含),则刘炳胜追加10000元给心位教育服务部。在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当增加付款的条件成就时,刘炳胜同样需向心位教育服务部增加支付学费。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整体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此外,协议书所约定的“甲方保证乙方学员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不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甲方把全额学费退还给乙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甲方退还一半的学费给乙方”并不是违约条款,而是退款条件,即在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心位教育服务部所应当履行的退款义务。此种退款义务的履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并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刘炳胜基于心位教育服务部的承诺,出于对其的信任,放弃了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教育服务合同的机会,将孩子刘靖舜送至心位教育服务部接受培训,但最终却未获得理想的高考成绩,其损失又岂是20000元可以衡量的。因此,心位教育服务部关于刘炳胜损失过低,其不应退还20000元的主张,明显于理不合。而且一般而言,教育培训机构均会与被培训人签订有关培训目标的内容,涉案协议书中根据培训成果收取不同培训费用的约定也与当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情况大体相符,并未违反一般行业习惯或社会公序良俗。综上,心位教育服务部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拒绝履行涉案协议,不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更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令心位教育服务部向刘炳胜退还学费20000元、投资人刘兵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心位教育服务部、刘兵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心位教育咨询服务部、刘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