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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231号申请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裴军治。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