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明雪、王学珍申请执行王秋菊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雪,王学珍,王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5号申请人:梁明雪,女,生于1977年6月24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王学珍,女,生于1964年3月5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王秋菊,女,生于1981年11月7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4)广利州民担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秋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秋菊所有的已设定担保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花园路恒星城12栋1-8-4.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C0456**号,土地证号:广国用2010第5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显胜审判员 何 青审判员 李 岩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兴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