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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淑贤与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雷东升、贺广宇、张仁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贤,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雷东升,贺广宇,张仁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周淑贤,女,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柴瑾瑾,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四礼,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技员。委托代理人梁昌绪,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技员。被告雷东升,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贺广宇,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仁杰,男,194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淑贤与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雷东升、贺广宇、张仁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669号,本案应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四被告住所地均未在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国    庆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千    鹏    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