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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江某。被告熊某。本院受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熊某离开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外出务工后,在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办事处与原告江某登记结婚,并在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235号梅花园7座401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被告熊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仓山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江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