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国信与詹丽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信;詹丽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顺民初字第1684号 原告陈国信,男,194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詹丽玉,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信与被告詹丽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国信负担。 审判员 李邦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