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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国信与詹丽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信;詹丽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顺民初字第1684号 原告陈国信,男,194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詹丽玉,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信与被告詹丽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国信负担。 审判员  李邦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