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炳坤与陈永文、王梅英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炳坤,陈永文,王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林炳坤,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永文,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梅英,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炳坤与被执行人陈永文、王梅英债权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陈永文、王梅英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林炳坤人民币4984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4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炳坤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