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清泉与肖济宇、农安县海泰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泉,肖济宇,农安县海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李清泉,现住农安县。被告肖济宇,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农安县海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受理李清泉诉肖济宇、农安县海泰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