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林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林志明。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移送执行林志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裁判,应没收林志明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林志明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林志明已被执行死刑。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志明已被执行死刑,且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承怡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