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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安然与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然,李标,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970-1号申请执行人李安然,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标,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中专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被执行人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