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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赵丽与上海嘉定民欣农机专业合作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丽;上海嘉定民欣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女,1984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嘉定民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应承担的义务,即赔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211.48元、案件受理费25元、缴纳执行费50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嘉定民欣农机专业合作社存款人民币4286.4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朱雄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