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11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会场村。被执行人:张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