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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王海贤、李志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贤,李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海贤,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现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李志飞,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予以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应的担保,为防止肇事车辆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志飞驾驶的肇事的冀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