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友智与黄修林、唐胜旺、林和时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友智,黄修林,唐胜旺,林和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曾友智,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湖南邵东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黄修林,男,1973年2月1日生,瑶族,广西恭城县人,住广西恭城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唐胜旺,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林和时,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恭城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依据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修林、唐胜旺、林和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和时所有的位于恭城县恭城镇兴隆街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熙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