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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多玉与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多玉;訾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凤执字第00091号 申请执行人:李多玉,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凤台县。 被执行人:訾新华,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李多玉与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訾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訾新华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彦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