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娟娟与汪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娟,汪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王娟娟。被告:汪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娟与被告汪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王娟娟负担。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健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