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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永生与段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生,段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杨永生。被告段月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地址姜堰镇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许如宏,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生与被告段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生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永生负担。审 判 员  吴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蔡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