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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邹双全和刘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双全,刘合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邹双全,男。委托代理人王延瑞,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合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双全诉被告刘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双全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双全撤回对被告刘合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271.50元,由原告邹双全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