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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郑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杨某,郑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某,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务工,住平潭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杨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杨某与同案犯杨征、林发通、庄金和、郑杰、方昌海(均已判刑)及同案人陈煌(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娱乐,期间杨征搂抱酒吧跳舞的女青年被该女青年泼酒,酒却泼到杨某身上。郑杰、方昌海、陈煌等人到酒吧二楼找经理理论未果。离开大厅时,林某甲、郑杰等人将大厅的海报栏、安检门踢倒,陈煌和杨征摔打了酒吧保安即被害人赵某耳光。酒吧保安张某、席某、陈某甲、寸丕振、刘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引起推搡、互殴,互殴中赵某被殴打致轻伤,陈煌在互殴中亦被捅刺致轻伤。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郑某、林某甲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日,杨某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一群顾客将酒吧安检门推倒,他被安检门碰到摔倒在地,被对方拳打脚踢。期间他看见酒吧其他几名保安过来,对方部分人员便围过去。他被打受伤没去看双方是否打架,等他从地上爬起来,对方已经离开,同事便送他去医院治疗。2、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郑杰、林某甲、林发通、陈煌等七八名顾客在酒吧喝酒,其中一名顾客与一名跳舞女青年发生纠纷,女青年朝顾客泼酒后离开,郑杰要求他将女青年叫来,他和保安队长王大军向顾客道歉无果,林某甲让林发通叫人。次日凌晨零时许那些顾客离开包厢,不久门口值班的赵某用对讲机说外面有人闹事,他与同事张某、寸丕振赶往大厅。陈煌用手摔打赵某耳光。他们四人过去劝,遭对方殴打。他很生气,跑到大厅吧台下拿了一支棒球棍准备打对方。他见林某甲将一块瓷砖扔到大厅地板上,还听说同事席某、陈某甲赶到后也参与打架。他们打架结束后去医院治疗时,赵某说其用匕首将对方人员捅伤。经辨认相片,确认郑杰、林某甲、林发通、陈煌、赵某、席某、陈某甲、张某、寸丕振;同时指认庄金和参与互殴。3、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同事赵某用对讲机呼叫说外面有人闹事,他和同事寸丕振、刘某、席某、陈某甲赶到大厅,只见安检门倒在地上。大厅内有八九名顾客,其中一名脸上有疤的光头男子先动手摔打同事赵某耳光,他和刘某去拉赵某,遭对方殴打,其他同事便与对方互殴。对方有人持石头、匕首参与打架,期间他拿出一支黑色棒球棍打对方。对方离开后,赵某说其头被石头砸伤。他们去医院治疗途中,赵某说其拿刀将对方捅伤。经辨认相片,确认陈某甲、寸丕振、席某、刘某、赵某;同时指认林发通参与互殴。4、证人寸丕振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同事席某的对讲机传出门口有人打架的呼叫声,他和席某赶往大厅,看见同事张某、赵某、刘某已在大厅,安检门倒在地上,赵某对面站着十几名顾客,其中几个人经常到酒吧消费。对方辱骂赵某,其中一人摔打赵某耳光。他们过去劝但遭对方殴打,后双方互殴。他们去医院途中,赵某说其拿匕首扎伤对方人员。经辨认相片,确认赵某、席某、陈某甲、刘某、张某;同时指认庄金和、林发通、郑杰、林某甲参与互殴。5、证人席某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同事“小东北”用对讲机呼叫说外面有人闹事,他便和同事“小寸”一起赶到酒吧大厅,当时安检门倒在地上,“小东北”、张某、“阿兵”和一群顾客在大厅,他认识顾客中经常到酒吧消费的几个人,同事陈飞也赶到大厅。对方一名高个年轻男子用手摔打“小东北”的脸,他们过去劝,遭对方围殴,他们便和对方扭打在一起。对方离开后,他们发现“小东北”受伤,便送其去医院治疗。6、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他又叫“陈飞”,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他到大厅时看见同事张某、“阿斌”、“小东北”等人在酒吧门口,对面站着约二十名顾客,酒吧安检门倒在地上,海报架子也散落一地,对方三四名男子正在殴打“小东北”。他们过去劝阻,遭对方殴打,后双方扭打在一起。7、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保安。2013年8月17日晚11时许,陈某甲打电话说酒吧有人闹事。他赶到时见酒吧门口围着很多人,张某眼睛被打肿,刘某衣服被扯破。张某说几名顾客搂抱酒吧跳舞的女青年时被泼酒,顾客到大厅闹事,他们保安便与对方互殴起来,其中保安“小东北”受伤比较严重。8、证人林某乙证言,证实他曾是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营销总监。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七八名顾客将酒吧大厅海报栏和安检门踢倒,大厅内一名保安过去劝,顾客推保安,后又来了三四名保安,双方相互推搡并用拳脚互殴。其间两名保安跑进酒吧拿木棍出来与顾客对打,一名顾客跑到门外拿砖头砸一名保安的头。9、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案发经过情况。10、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刑技法临字(2013)549号、56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分别证实赵某、陈煌损伤程度属轻伤。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杨某投案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杨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3、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决字(2012)第00493号、016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岚公社戒毒决字(2012)第00054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两次被处以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14、平潭县公安局岚公(潭东)行罚决字(2013)03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曾因殴打他人分别被行政处罚。15、同案犯郑杰、方昌海供述,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他们和林某甲、杨某、郑某、杨征、庄金和、林发通等人在平潭“英皇国际”酒吧包厢喝酒。期间,杨征去亲吻酒吧内一名跳舞的女青年,被女青年泼酒却泼到杨某身上。他们和陈煌等人一起去找酒吧经理理论未果。他们离开时,林某甲将大厅海报栏踢倒,其他人又将安检门踢倒。不久,酒吧内冲出五六名保安,杨征、陈煌相继用手摔打其中一名保安脸部,后双方拳脚互殴起来。期间两名保安拿棍子与他们对打,其中一名保安的棍子被杨征和庄金和抢走。后他们见陈煌受伤,便送其去医院治疗。郑杰、方昌海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郑某、杨某、杨征、林发通、庄金和、陈煌。16、同案人陈煌供述,2013年8月17日晚11时30分许,他到平潭城关“英皇国际”酒吧玩,当时在场的有林某甲、杨某、杨征、郑杰、方昌海等人。期间,酒吧一名跳舞女青年将酒泼到杨某身上并离开,他和郑杰、方昌海等人便到二楼找经理理论。当他们回到一楼大厅时,他们中一人将酒吧安检门踢倒,酒吧内出来五六名保安,部分保安用棍子指着他们吵闹,双方争吵推搡起来。他将一名保安打倒,后自己被另一名保安持棍打倒,该保安拿出一把黑色小刀朝他腹部、肩膀、脖子等处乱捅。他挣脱跑开与方昌海到医院包扎治疗。陈煌经辨认相片,确认林某甲、杨某、杨征、郑杰、方昌海、庄金和。17、同案犯杨征供述,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林某甲、郑某、杨某、庄金和、陈煌、郑杰等人在平潭“英皇国际”酒吧喝酒,期间他去搂抱酒吧内一名跳舞的女青年,女青年将啤酒泼到杨某身上,他们要求酒吧给一个交代,未果后便离开。走到大厅时,不知谁将安检门、海报栏踢倒,陈煌、郑杰等人与一名保安争吵起来,他和陈煌用手摔打保安脸部,后又过来几名保安,引起互殴。其中一名保安持棒球棒冲过来,他和杨某、庄金和去抢棒球棍并与该保安扭打在一起。他们见陈煌受伤,便送其去医院治疗。杨征经辨认相片,确认郑某。18、同案犯林发通的供述,2013年8月17日晚,郑杰打电话让他到平潭“英皇国际”酒吧,说介绍其老板给他认识,当时在场的还有方昌海、陈煌等人。期间郑杰的老板去搂抱酒吧内一名跳舞的女青年被泼酒,他们要求酒吧给一个交代。他中途离开去卫生间,返回时,见郑杰、方昌海、陈煌等人与酒吧保安扭打在一起,便过去帮忙殴打保安。当时他这一方参与打架的还有林某甲、郑某等人。林发通经辨认相片,确认郑某。19、同案犯庄金和供述,2013年8月17日晚10时许,他和杨某、杨征、陈煌等人在平潭“英皇国际”酒吧喝酒,期间杨征搂抱酒吧内一名跳舞的女青年,被女青年泼酒却泼到杨某身上。杨某和酒吧经理理论,未果后他们离开。走到大厅时,他们一方人员将安检门、海报栏踢倒,酒吧内出来五六名保安,双方便互殴起来。他们见陈煌受伤,便送其去医院治疗。庄金和经辨认相片,确认杨某、杨征、陈煌。20、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杨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杨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又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林某甲上诉称:其主动投案自首,一审量刑偏重。杨某上诉称:其属投案自首,其与对方抢夺棒球棍属本能反应,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林某甲、杨某和原审被告人郑某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杨某和原审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杨某和原审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林某甲、杨某和原审被告人郑某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林某甲、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处刑意见并无不妥,故其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立新代理审判员  颜 凌代理审判员  唐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