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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与谭世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谭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犍为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法定代表人:张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谭世伟,男,生于1990年3月31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依据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谭世伟支付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违约金4723.78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扣留申请人应付被执行人工资款1293.15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圆审 判 员  余锦代理审判员  艾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