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周雪飞、夏琳、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周雪飞,夏琳,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78-3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香玲,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雪飞。被告:夏琳。被告: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周雪飞、夏琳、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周雪飞、夏琳共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蒙牛路1号2-全部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雪飞、夏琳共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蒙牛路1号2-全部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