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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郑斌与曹飞革、梁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曹飞革,梁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郑斌,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曹飞革,农民。被告梁文文,教师。原告郑斌诉被告曹飞革、梁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斌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曹飞革、梁文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郑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令义、高雷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斌诉称:2011年8月8日,被告曹飞革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2%。2012年8月31日,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2000元另行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均发生在被告曹飞革、梁文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余款本息。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02000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飞革辩称,原告起诉的第一笔借款已经还清,紧接着又借了10万元。被告梁文文辩称,被告不知道借款事实。被告曹飞革吸毒,被告本人欠有外债,孩子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被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被告曹飞革个人所借所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未在债权文书上签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认共同债务,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债务确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借款系被告曹飞革的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曹飞革给原告郑斌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12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3个月。该笔借款由被告梁文文等人提供担保。2012年8月31日,被告曹飞革偿还了该笔款项。同日,被告曹飞革向原告郑斌借款102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逾期每日支付5%的违约金。后被告曹飞革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另,2011年8月8日及2012年8月31日的借款均发生在被告曹飞革与被告梁文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据、婚姻信息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郑斌借款给被告曹飞革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利息、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曹飞革理应及时偿还,因其没有及时清偿债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共同债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该笔债务虽以被告曹飞革的名义签订,但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文文作为被告曹飞革的配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主张过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飞革、梁文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郑斌支付借款本金102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60元,由被告曹飞革、梁文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杜万亮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