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旅顺华通润滑油厂与大连三和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旅顺华通润滑油厂,大连三和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旅顺华通润滑油厂。法定代表人宋妍,系该厂厂长。被告大连三和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旅顺华通润滑油厂诉被告大连三和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旅顺华通润滑油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1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