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分社与被执行人王利、李碧荣、鲁珍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珍兵,李碧荣,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分社,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鲁珍兵。异议人(被执行人)李碧荣。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分社。被执行人王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分社与被执行人王利、李碧荣、鲁珍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珍兵、李碧荣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中,被执行人鲁珍兵、李碧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鲁珍兵、李碧荣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异议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小彭审判员 任为民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