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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与霍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霍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刘××。被告霍一×。原告刘××与被告霍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晓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霍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1999年8月生于一女霍二×,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霍一×辩称,原、被告之间还存在感情,且双方已育一女霍二×,离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霍二×,夫妻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共同生活已近17年,且共同养育了一女霍二×,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女霍二×尚未成年,原、被告应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是能够培养好夫妻感情、创建和谐家庭的。原告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呈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