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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钢福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福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柳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0号银浩大厦12-13楼。法定代表人陈江旭,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钢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318号梦湖水岸1-2-101。法定代表人汪少琼,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现办公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庆堤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作炳,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汽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宗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柳丽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钢福工贸有限公司武汉东创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柳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武汉钢福工贸有限公司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和支付期内利息240,000元(截至2014年2月25日止);2、武汉钢福工贸有限公司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柳丽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48,97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360元,执行费50,900元由武汉钢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柳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钢福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柳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45,231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