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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本英诉吴庭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本英,吴庭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吴本英。被执行人吴庭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庭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本英工资款32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庭宽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庭宽银行存款合计3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