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小玲申请孙红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玲,孙红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肖小玲,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孙红维,女,土家族,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了被执行人9703元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 成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