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罗芳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刑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芳,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大同市天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晋华宫街派出所,现住大同市城区X院X栋X单元X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和顺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5日因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被怀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4年7月31日被怀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同年8月5日被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怀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罗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后,原审被告人罗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秀锦审 判 员 郭振义代理审判员 谭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