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许宗平,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在庭外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劳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黄贵越 来自